首页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2016年) 第四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考试员 第三十条 考试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员资格证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从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考试员的培训、考试和考试员资格证书的核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考试员资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考试员分为专职考试员、兼职考试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专职考试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兼职考试员。专职、兼职… 第三十三条 专职考试员和兼职考试员可以承担全部准驾车型的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工作,可以承担与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相对应车型的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 第三十四条 考试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五条 拟选拔为考试员的人员应当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进行专业技能考试。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道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廉政警示教育、计算机评判系统操作、驾驶… 第三十六条 考试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考试员,应当每年参加不少于16小时的业务知识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并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考试员不符合本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未按期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考试员…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员日常培训教育制度。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职考试员轮岗交流制度,对连续承担考试工作超过三年的,可以根据考核及工作情况与其他岗位交流。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社会志愿者等群体中聘用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并负责管理和支付薪酬。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社会辅助考试人员所需经费,应当商当地财政部门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