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考试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没有发生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行为记录;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知识,以及考试标准和考试方法,具备考试评判能力;
具备计算机常识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没有因违规行为被取消考试员资格的记录;
具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