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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三节

第二章 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二十一条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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