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