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