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