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