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更换整车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变更后的使用性质;

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出的,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变更登记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