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2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行驶证; 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 车辆管理所按照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