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2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行驶证;

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

车辆管理所按照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