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并收存机动车档案,确认机动车,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