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
附件:1.
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
2.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