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 第九条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