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六条 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第八条 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场审查、发证应当一并办理。 第十条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