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式样、编号规则和检验专用印章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