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