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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保证金退付危机的特别处理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出现投资者保证金退付危机,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时,中国证监会有权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特别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进入特别处理程序,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股东单位组织特别处理工作组。必要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派代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参加特别处理工作组。 第五十七条 特别处理工作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第五十八条 特别处理期间,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需要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清算的,经股东会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别处理终止: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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