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出现投资者保证金退付危机,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时,中国证监会有权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特别处理。

中国证监会的特别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被特别处理的期货经纪公司名称;

特别处理理由;

特别处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