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进入特别处理程序,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股东单位组织特别处理工作组。必要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派代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参加特别处理工作组。

特别处理工作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