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特别处理工作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清查投资者持仓、投资者保证金余额以及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的原因;
处置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回收到期债权;
追回被挪用的投资者保证金;
决定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处理方案;
制定并实施期货经纪公司的清理整顿方案;
其他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必要的措施。
清查投资者持仓、投资者保证金余额以及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的原因;
处置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回收到期债权;
追回被挪用的投资者保证金;
决定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处理方案;
制定并实施期货经纪公司的清理整顿方案;
其他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