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第十四条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 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第十六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确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 第十七条 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