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五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五条 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