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三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