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条 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 第十四条 申请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 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第十七条 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 第十八条 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