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1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