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