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
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设计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安排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上市;
对期货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监测;
发布市场信息;
办理与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有关的信息查询业务;
依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交易者、期货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管理;
开展交易者教育和市场培育工作;
保障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
查处违规行为;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