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申请书;
章程和交易规则、结算规则草案;
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申请书;
章程和交易规则、结算规则草案;
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