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遇有重大事项,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