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每一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