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或者联网交易等,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