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期货交易、交割和结算制度;

经纪和自营业务规则;

风险控制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标准仓单的生成、流转、管理以及注销等规则;

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