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期货交易、交割和结算制度;
经纪和自营业务规则;
风险控制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标准仓单的生成、流转、管理以及注销等规则;
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期货交易、交割和结算制度;
经纪和自营业务规则;
风险控制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标准仓单的生成、流转、管理以及注销等规则;
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