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设立目的和职能;
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营业期限;
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基本业务规则;
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制度;
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章程修改程序;
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设立目的和职能;
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营业期限;
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基本业务规则;
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制度;
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章程修改程序;
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