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能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能: 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发布市场信息; 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 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监督结算银行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 引用法条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