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节目安全 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从事广播电视传输业务须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传输和转播节目,必须保… 第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只能传输和转播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节目。必须使用专门频道完整传输和转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定必转的广播电视… 第十条 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和播放广播影视节目。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和播放下列节目: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