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节目安全 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节目安全 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从事广播电视传输业务须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传输和转播节目,必须保证传输和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插播节目和广告,公共频道的传输转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