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节目安全 第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节目安全 第十条 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和播放广播影视节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