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和播放下列节目:

违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迷信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