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五条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 第九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制作、颁发。 第十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在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十一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接受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对其认证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自颁发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后1个月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报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组织的年审考核。 第十四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有机食品的有偿咨询活动或有机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规定的技术规范,开展有机食品认证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或欺骗客户。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