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自颁发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后1个月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报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备案。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之间应相互配合,实现认证信息的共享。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