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有机食品生产经营认证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章规定,并根据其拟从事的有机食品经营活动的种类,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申请下列种类的有机食品认证,取得相应的有机食品认证证… 第十七条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提出书面认证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或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 第十八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认证申请及有关材料后10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在同意受理之日起的90日内组织完成认证。 第二十条 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格式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二条 有机食品认证的样品检测工作由经有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在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向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取得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划定地域范围,标注地理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