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接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认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报告变更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立有机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及生产、加工和贸易的档案;
进行有机食品销售宣传时,必须保证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对本单位从事有机食品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接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认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报告变更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立有机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及生产、加工和贸易的档案;
进行有机食品销售宣传时,必须保证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对本单位从事有机食品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