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向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持证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的;

产品类型(规格)变更的;

产品名称变更的;

使用新商标的;

有机食品加工原料来源或有机食品贸易产品来源发生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