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有机食品生产经营认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有机食品生产经营认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机食品认证的样品检测工作由经有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承担。 有机食品基地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工作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