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章规定,并根据其拟从事的有机食品经营活动的种类,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申请下列种类的有机食品认证,取得相应的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认证;

有机食品加工认证;

有机食品贸易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