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9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规范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实行例会制度。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 第三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四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五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 第六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司法救助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第七条 经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意见分歧较大的,主任委员可以依相关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八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作出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附卷备查。 第九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行使其职能,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第十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委员以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