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9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规范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实行例会制度。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
第三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四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五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
第六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司法救助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第七条
经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意见分歧较大的,主任委员可以依相关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八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作出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附卷备查。
第九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行使其职能,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第十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委员以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