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9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的职责:
讨论、决定本院重大、疑难、复杂的司法救助案件。对于拟救助金额超过原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十六倍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合议庭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案件,以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提请讨论的案件,应当由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
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政策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
总结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向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讨论、决定有关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