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行使其职能,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负责处理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日常事务。
执行司法救助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办理本院司法救助案件。对于拟救助金额低于原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十六倍的司法救助案件,经授权以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名义直接作出决定。对于本规则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司法救助案件,经合议庭讨论后由办公室提请主任委员提交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
负责司法救助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会议材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