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第二十四条 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