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第二十五条 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