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总则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九十九条 总则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