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总则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九十六条 总则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